华亿体育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2-05-25   点击数:

华亿体育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研培指〔20221号,2022年5月25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审议、评议和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华亿体育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

第一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议事范围为《章程》中规定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

第二条 提交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来自学校委托或由相关职能部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等提交。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3名以上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也可以提出相关议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列入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会议议程。议题经提出方或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向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后确定。

第三条 议题提出方应事先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论证和协商,提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并协助秘书处确定会议议程、做好会议准备。

第二章 议事形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五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七条 对于须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可做出表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票数累计、排序累计、举手表决等投票方式。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八条 一般事项或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九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事项,可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章 议事结果审定、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须公示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由秘书处经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征得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后,由主任委员作出复议决定。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议事结果由秘书处向议题提出方进行反馈,或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请假并说明事由。

第十五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学校的涉密事项;(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3)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十七条 当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以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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